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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工作办事程序,方便公务联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字样的各二级单位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印章分为校级印章和二级单位印章。校级印章为:校党委印、学校公章、钢印章、合同专用章、党委书记印(方章、签字章)、校长印(方章、签字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人管理,管印人员设置A、B角色管理。二级单位印章为:二级单位部门印章、支部章、财务专用章、学籍专用章等专用章,由二级单位专人管理。

第四条 校内人员加盖校级印章,申请人需提交《印章申请流程》,流程通过后,方可盖章,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材料,确保材料无误。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在校生、毕业生需要加盖学生证、学籍(学历)证明、毕业证书、成绩证明、档案证明等材料,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六条 校级印章使用应在办公室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如果情况特殊确需借用印章,申请人需要提交《学校公章、校长签章外接流程》,流程通过后方可外接。

第七条 二级单位印章由二级单位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依规使用。

第三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必须由主办单位提交《党委发文》或《行政发文》,流程通过后,由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需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提交《合同(校企合作、框架等类)审批流程》,流程通过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带在校学生外出参观、实习、查资料、学习等,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第十一条 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规定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新印章启用,需收回旧印章,按规定归档案馆封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服务电话:023-65926593。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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