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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2-05  阅读次数:

 

重电办〔2018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工作办事程序,方便公务联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字样的各二级单位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校党委印、校印、校钢印、合同专用章、党委书记印(方章、签字章)、校长印(方章、签字章)、专用电子印章由行政办公室专人管理,管印人员设置AB角色管理。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行政办公室印章使用应在办公室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如果情况特殊确需借用印章,申请人必须写明情况,提交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最后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

第六条  行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无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七条  行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三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必须由主办单位用发文稿纸拟稿,主办单位负责人核稿(签字),有关单位负责人会核(会签),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再由行政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向上级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需由主办单位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由行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需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填写学校《合同审批表》后,由行政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并保留一份合同。

第十二条  到上级部门、公、检、法以及机要部门联系工作需要介绍信的,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行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第十三条  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主管单位经办人拟出文稿,单位负责人核稿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四条  凡需要使用党委书记或校长公务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党委书记本人或校长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学生证、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持相关证明并附名册(名单),到行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因公、因私)、考察、访问、旅游人员的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处审核后或人力资源处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到行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凡向外报送的成果申报书、项目申请书、专利,成果推广、各类科研合同等,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报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登记后,出具相关证明到行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申报由教务部门统一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出具相关证明到行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带在校学生外出参观、实习、查资料、学习等,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到行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校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用校印,如需要单位负责人审核或校领导签字同意请单位负责人或校领导审核,到行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公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规定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  新印章启用前,行政办公室要行文明确启用时间,说明同时废止旧印,并收回旧印章,按规定归档案馆销毁或封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服务监督电话:023-65926593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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