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五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的组成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申诉事项的复查可以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领域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意见;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它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申诉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视为正式收到申诉之日。
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意见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来处理学生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也应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对申诉人、证人进行询问;召开听证会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复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将相关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校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经学生申请,学校经审查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或者学校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相关成员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诉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成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为听证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会人员;
(二)确定听证会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结束;
(三)询问听证参会人员;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申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开始前,应清点听证参会人员,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说明听证事由;
(二)由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陈述有关事实,出示证据及决定依据;
(三)申诉人陈述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出示证据;
(四)听证调查。由听证会主持人组织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处分或处理依据以及证据的有效性等展开调查;
(五)听证辩论。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会人员可以就处分或处理事实、依据和证据等进行质询,也可以询问证人;
(六)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委员会进行评议;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书记员应作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和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9月1日施行的《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