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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8-09-28  阅读次数:

(重电办〔2018〕6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渝委办法20143号)《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接待类别分为校级和非校级接待。

校级公务活动接待指对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部)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兄弟院校、校级协作单位主要领导,学校主办的会议,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开展的各类活动,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等客人,作为校级公务活动。校级公务活动接待主要由党政办牵头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研讨有关工作,如果交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多部门,由党政办牵头负责。

非校级公务活动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来访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由党政办分管校领导确定对口接待部门。

(一)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研讨有关工作,如果就某一专题进行交流,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分管校领导参加。

(二)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上级单位的职能部门、校友组织来访、一般工作联系,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三)对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分别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四)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主办或承办各行业协会或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会议、大型活动,由主办或承办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公务活动接待原则上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各单位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标准、务实节俭,杜绝奢侈浪费,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与接待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公务接待前各单位须如实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并交分管校领导审批。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执行以下用餐规定及标准:

(一)公务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自助餐一次。确需安排桌餐的,应优先安排在学校餐厅或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餐、自助餐不超过50/·餐;桌餐原则上不超过100/ 餐标准执行,厉行节约,不浪费。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负担来宾住宿费的,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招待所或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定点酒店,执行标准:教授按480/天,其他人员按370/天。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接送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确因需要也应不超出主城范围。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第十条 公务接待因需要可以安排校园参观,主要参观校史馆及各实训工程中心,不得安排校外景点参观。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因需要可以赠送学校简介、校史、画册等宣传资料,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需校领导会见、参会的,须提前两天将会议和活动计划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后酌情安排。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3),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时间、地点、陪同人员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应提供公函或相关证明(含考察函、邀请函、会议通知、工作介绍信及书面说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及财务票据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五条 由学校餐厅或食堂进行公务接待的,须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凭据,并提供经办人确认的原始签单。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不得超出本年度的接待费预算。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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