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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1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24﹞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接待类别分为校级和非校级公务接待。

校级公务接待指对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部)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兄弟院校、校级协作单位主要领导,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等客人来访。校级公务接待主要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研讨有关工作,如果交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多部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

非校级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来访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由业务分管校领导确定对口接待部门。

(一)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研讨有关工作,如果就某一专题进行交流,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分管校领导参加。

(二)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上级单位的职能部门、校友组织来访、一般工作联系,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三)对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分别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第四条 学校各级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学校各级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六条 接待单位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各单位须如实填写《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并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标语),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原则上不安排入住豪华酒店。费用按重庆市中心城区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教授按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天370元。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工作人员数量,一般不安排接待工作人员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应当从严从紧把握。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理性节约,避免餐饮浪费,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助餐或者桌餐形式。工作餐应当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餐、自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桌餐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餐100元的标准执行,厉行节约,不浪费。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接待工作餐。因距离远、行程安排等原因出现误餐,确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相关标准安排用餐;公务活动应当尽量安排在单位食堂用餐。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用预算总额,严禁超预算安排公务接待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予以公开。

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严格经费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标准、超范围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账凭据。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因需要可以安排校园参观,主要参观校史馆及各实训工程中心。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中,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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